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即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2月9日。
如有问题,请向我公司反映。
附件:
1、验收监测报告表
2、验收意见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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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年产生物质颗粒15万吨项目监测验收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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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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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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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年产生物质颗粒15万吨项目监测验收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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