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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贵港市环境保护行业协会
电话:0775-4563256
邮箱:gghbhx@126.com
地址:广西贵港市民族公园西门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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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贵港市环境保护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iga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GA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贵港市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并且在贵港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维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贵港市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环境保护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技术评估、技术鉴定;
(三)逐步建立环境保护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四)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资源共享,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环保产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合作,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学术、商业交流等活动;
(七)组织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培训活动;
(八)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协会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按会员代表大会比例三份之二的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贵港市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工作,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贵港市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工作,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贵港市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
《贵港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简称“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人数超过20人的,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5周岁;
(四)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正、副会长由本市环保产业中有实力,有影响的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担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会长代表本人所在理事单位出任本协会领导。当工作变动不能代表本单位时,应自动免职,由原单位从新派出候选人,经理事会通过后接任。
本协会聘请熟悉并热心环保事业、有社会威望的或对环保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项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10日内报贵港市民政局和贵港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贵港市内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贵港市民政局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贵港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港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贵港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贵港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贵港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2013年9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贵港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